李坚因保管不善,将渭滨区川陕路21号院13号楼4单元19号,宝鸡市房权证房改字第231268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李坚
2024年04月2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