宝市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〔2024〕第125号
杨友兰因保管不善,将渭滨区西宝路53号院5号楼3单元3号,宝鸡市房权证房改字第208874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杨友兰
2024年04月2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