丁存科因保管不善,将渭滨区姜城路玉泉新村17号楼3单元9号,宝鸡市房权证经适字第301920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丁存科
2024年04月30日